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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慧儀台北報導  由於不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的企業,均得直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但因為公平交易法屬於高度專業性法規,行政院所做出的訴願決定,常常引發學界批評,廿六日一場由公平會所主辦的學術研討會當中,不少學者就聲援公平會,希望不服公平會訴願結果者,可以直接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不需經過行政院訴願會。  公平會昨日在台大社會科學院暨法律學院國際會議廳舉行「公平交易法施行十週年回顧與前瞻學術研討會」,被詬病已久的訴願制度,再度成為學者關注的焦點。由於八十九年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修法之後,刪除再訴願程序及修正訴願案件管轄機關結果,使得不服公平會處分的訴願案件,可以直接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不服行政院訴願決定者,再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此一制度安排,屢屢引發學界批評。  前公平會委員、中央大學產經所教授單驥指出,公平會雖是行政院的下級機關,但屬性上是獨立管制委員會,所作出的處分應不受上級機關,也就是行政院的約束,以美國的立法例而言,美國的反托拉斯法主管機關處分視為一審,一旦遭受處分的企業不服,可以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二審行政訴訟。  單驥指出,行政院的訴願決定,對於公平會具有拘束力,假設訴願結果不利於公平會,公平會不太可能去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但是,企業如果不服訴願決定,還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制度設計對公平會並不公平,應該儘速改進。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吳秀明也指出,從「飛利浦等公司就光碟產品專利技術授權」一案,公平會處分遭到行政院訴願會撤銷,令人質疑行政院訴願會角色的合宜性及審查能力是否足夠。他認為,行政院訴願會可以審查並撤銷公平會的處分,一向被認為是破壞公平會獨立性與專業權威的最大制度性因素與缺口,破壞性不僅重大,而且是以一個不適合的法律制度加以破壞,影響至為深遠。  吳秀明認為,未來應儘速朝向由司法審查,也就是向高等法院上訴的方向進行改革,以符合世界潮流,在未改變前,也應加強訴願受理機關處理公平法案件的能力,避免淪為外行監督、糾正內行,產生「官大學問大」之譏。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蕭文生也指出,從公平會處分飛利浦一案遭到行政院訴願會的撤銷,訴願會所提出的四項撤銷理由當中,就有不少值得質疑之處。其一是訴願會認為,公平會應該補強以CD-R單一商品作為特定市場範圍的證據,蕭文生認為,獨占事實是否存在,屬於公平會的專業判斷,行政院訴願會是否有能力作此質疑,不無疑問。原文轉載自【2002-01-27/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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