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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及台灣中小企業6家銀行,因對民眾房貸擔保要求太超過,消基會昨祭出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提起《消費者保護法》實施17年來首宗「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表示,這6家銀行在民眾辦房貸時沒先說明,即在契約加入須清還房貸以外的連帶債務如卡債等,才給清償證明,該會10年來接獲申訴60件,銀行應立即停止此做法。學者也痛批銀行「太惡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昨說,銀行公會根據《民法》規定房屋貸款債權範圍,在2008年1月發布自律規範,要求銀行須讓房貸戶自行勾選最高限額或普通抵押權,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2008年前的房貸舊契約就會產生爭議。金管會將要求使用舊契約的銀行須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契約,並要求銀行須一一列舉債務擔保範圍項目,讓民眾逐項勾選了解,「若6家銀行真的有疏失,金管會將會立即要求導正。」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在昨消費者日(《消保法》於1994年1月11日通過,消保會把當天定為消費者日)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6家銀行。 拒核發清償證明 蘇錦霞以曾向消基會申訴的案件為例指出,民眾簡先生向國泰世華貸款200萬元買房,還了101萬元,2006年將房子賣給朋友,把尚欠的99萬元還給銀行,以便辦理清償證明及塗銷抵押權設定,不料銀行跟他說,他還有60萬元消費性信用貸款未償還,拒絕核發證明,以致他無法把房子過戶給朋友。  另一個案件是民眾王小姐,她自己買房,跟國泰世華銀行貸款,去年把房子賣掉要過戶時,銀行跟她說,她因幫哥哥當保人,哥哥的房貸尚未還清,所以無法核發清償證明,最後引發消費糾紛。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指出,房屋貸款債權範圍應是《民法》第861條規定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的費用,但銀行與民眾簽的房貸契約中,還擴張包括信用卡債務、幫人做保債務等全納入,非常不合理,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 提出不作為訴訟 蘇錦霞指出,10年來接到的60件申訴案中,有6件是國泰世華銀行,其餘5家銀行各有1至2件,這幾年來消基會不斷與銀行斡旋,希望銀行改正,但銀行態度強硬,讓消基會痛心,在確定這6家銀行的定型化契約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後,昨提起「不作為訴訟」;其餘申訴案因無法確定是銀行或是消費者問題而暫不採取行動。 蘇錦霞表示,消基會提出不作為訴訟的目的是要藉由法院判決,成為全國通用的案例,只要消基會勝訴,國內所有銀行都須立刻停止此一不公平條款,並修改定型化契約,消基會勝訴機率非常高。謝天仁並批評,金管會銀行局對此不公平契約,長期漠視。 銀行業者昨指出,房貸契約一般分「最高限額抵押權」、「普通抵押權」兩種設定,如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會把房屋擔保範圍擴及房貸以外的其他銀行貸款等。京城銀行發言人林坤瑲表示,民眾如選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日後要賣房子時,可先申請抵押權種類的變更,就能取得清償證明。 台企銀董事長羅澤成表示,對於消基會質疑定型化契約部分,已請法務室研究,若有不符合貸款戶權部分,願配合修改。大台北銀主管則說,授信約定書中,對債務人債務內容有「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的較易誤會文字,已做調整。國泰金、渣打和華泰銀昨回應指沒有違法疑慮。 金管會放任銀行 民眾陳立群說:「銀行比搶匪還兇惡,吃人不吐骨頭。」民眾何麗秀說:「銀行為了賺錢無所不用其極,先鼓勵年輕人刷卡,讓年輕人變卡爆族,現是房貸死要錢,民眾再精明也比不過銀行的奸詐。」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強調,「房貸是房貸、消費性信用貸款是消費性信用貸款,銀行怎可胡亂扯在一起,要消費者、客戶連帶擔保,真是太離譜,太惡霸。」 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朱雲鵬氣憤地說,金管會是主管機關,有權審核銀行房貸定型化契約,卻放任銀行做了這麼多年,都沒有阻止,消基會還應帶領消費者向金管會要求國家賠償。

◎消基會對6家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日期:昨天(1/11) 中華民國消費者日★銀行:國泰世華、京城、渣打、華泰、大台北、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爭議:房貸授信契約不合理,擔保範圍太超過,除房貸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抵押費用外,還擴充擔保範圍,包括信用貸款、票據、墊款、信用卡及任何債務,造成民眾即使已清償房貸,仍需償還其他債務,才能取得清償證明★依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影響:若消基會勝訴,所有銀行需修改定型化契約,不得要求房產扺押的擔保範圍「概括所有債務」資料來源:消基會

◎銀行貸款須知★契約要詳細審閱,保存契約正本或備份 ★貨比三家,試算各家銀行利息、本金清償方法 ★注意銀行收取代書費、抵押權設定規費、房屋鑑價費、信用聯徵費等手續費,如可減免,要載入契約或書面文件中 ★注意違約、解約、提前清償限制內容 ★如遇爭議,可向金管會或消保會等單位申訴 申訴管道 ★消基會: 北區(02)27001234 中區(04)23757234 南區(06)2411234 ★消保會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金管會民意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A/SPSA01001.aspx 資料來源:消保會、上列單位

◎報你知不作為訴訟律師岳珍指出,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消保官與消費者團體有兩種途徑可替消費者伸張正義,一種是團體訴訟,另一種是不作為訴訟。團體訴訟主要是幫眾多消費者集體求償,不作為訴訟則是針對企業嚴重違反消費者保護規定、踐踏消費者權益時,消保團體就可依《消保法》第53條,用自己的名義直接打官司,一旦法官判准成立,企業就必須停止劣行,被視為是嚴懲惡劣業者的尚方寶劍。 原文轉載自【2011-01-12/蘋果日報】